| 出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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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6 11:38 文章来源:外贸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和技术颁发出口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三)《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9号)第二十条;
(四)《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
(五)《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商配发〔2003〕514号);
(六)《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74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属配额限制的有数量限制,无配额限制的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属配额限制的应先按规定取得相应配额。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六、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地方审批部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贸工局审证——申请人领取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商务部审批部分:市贸工局初审后转报商务部。
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由市贸工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接到企业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该许可证本年度有效,但可延期至下年度的2月28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及到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5号窗口)
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82002021,82002053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十八、申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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